癫痫国际分类(国际抗癫痫联盟,1981):
(1)部分(局灶、局限性)性发作:
①简单部分性发作<无意识障碍):
具有运动症状;具有植物神经症状;具有躯体感觉和特殊感觉症状;具有精神症状(偶有意识障碍)。
复杂部分性发作(有意识障碍):
简单部分发作开始,继之以意识障碍。
②部分发作发展到全身强直—阵挛发作以简单部分发作发展到强直—阵孪发作以复杂部分发作发展到强直—阵挛发作以简单部分性发作开始,依次发展为复杂部分性及全身性强直—阵挛发作。
(2)全身性发作;失神发作与不典型失神发作;肌阵李性发作;阵挛性发作;强直性发作;强直—阵孪性发作;失张力件发作。
(3)个能分类的癌婉发作,包括资料不当或不完整,不能分类的所有发作和不能归入观音分类的发作。包括果终新牛儿期的发作,如节律性眼运动、咀嚼和游泳运动。
(4)附录:
不向环境发生的反复的癫痫发作①偶尔的发作;②周期性发作;②发作由刺激引起(有时称反射性发作)。
国内分类:(1985)(1)部分性发作(局限性、局灶性):
①单纯部分性发作无意识障碍:
运动性(局限性、扩展性、转动性等);感觉性(躯体性、特殊感觉性);自主神经性;精神性(见复杂部分性发作)。
②复杂部分性发作(精神运动性发作及额叶癫痫)伴有意识障碍:
仅有意识障碍;精神症状(感知自动症。
部分性发作发展至全身性发作。
(2)全身性发作(普遍性);非局限开始①全身强直—阵孪发作(大发作);⑦失神发作(小发作)典型或不典型;②其他肌阵孪发作,阵孪发作,强直发作,发作。
(3)不能分类,因资料不足或不能归于上述各类的。
(4)附录:
①癫痫持续状态;全身强直—阵挛发作持续状态;失神发作持续状态;复杂部分性发作持续状态;部分性癫痫持续状态。
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生的发作:
反射性状态;各种诱发因素引起的发作(如饮酒周期性发作(如月经、睡眠—觉醒周期等)。